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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定向培养乡镇卫生院医学生(公共卫生)
(省级项目)
协
议
书
江西省定向培养乡镇卫生院医学生协议书
甲方: (县、市、区卫生计生委/卫生局)
乙方: (学生姓名) (家长或监护人姓名)
考生身份证号码:
丙方: (培养学校)
根据省卫生计生委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省财政厅、省教育厅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《关于印发<江西省关于定向培养乡镇卫生院医学生(公共卫生)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赣卫人字〔2015〕18号)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,甲、乙、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。
一、协议签订的前提
第一条 乙方为本省参加高考且成绩优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;热爱祖国,品行良好,诚实守信,遵纪守法,有志于从事农村卫生事业;身体健康,体检合格。甲方和丙方经审核,认为乙方符合定向培养条件,同意录取乙方为定向医学生。
二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
第二条 根据定向培养工作的要求,本着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和“自愿”的原则,配合招生部门将乙方录取到培养学校。待乙方医学专科毕业后,安排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修半年,然后安排到辖区内乡镇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工作,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。
第三条 负责考生政治思想、招考资格审查,确保生源质量。
第四条 定期向丙方了解乙方在校受教育的情况,关心乙方的学习和生活。
第五条 保证乙方毕业后享受赣卫人字〔2015〕18号文件明确规定的政策待遇(服务期为5年)。
第六条 在乙方服务期间,负责对其动态管理和跟踪培养。
三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
第七条 考生本人及家长(监护人)必须按省教育厅2015年招生计划所列院校和定向专业填报志愿,同时签署本协议书。
第八条 享受赣卫人字〔2015〕18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,并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。每年财政部门拨付5000元培养经费,共拨付三年。
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,认真完成学业,取得毕业证书。
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状况、学习能力、违法乱纪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取消学籍(退学、开除学籍)等,将终止或取消协议,责任自负。
第十一条 毕业后不履行合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,视为自动放弃分配资格,不得向组织提出其他分配要求,同时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:①退还全额培养经费,缴入国库;②不予报考执业(助理)医师资格;③不予办理执业(助理)医师资格注册;④5年内不转递毕业生档案;⑤全省县级及以上事业单位5年内不予入编录用。
第十二条 毕业时同意将本人的档案、毕业证和报到证等全部档案资料由丙方交给甲方,并按时到甲方报到。
第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时,应由考生本人及家长(监护人)共同签署。
四、丙方的权利和义务
第十四条 根据招生计划和招生规定,负责招生录取工作。
第十五条 将经甲、乙、丙三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三份:一份寄送甲方,一份留存,一份存入定向生学籍档案。
第十六条 负责对录取的学生进行录取资格、政治表现、身体状况的复查,对不符合录取标准的按规定取消录取资格。
第十七条 根据培养目标,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、文化知识、专业技能的教育培养工作。定期向甲方通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思想、学习等方面的情况。
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,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、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,准予毕业,发放毕业证书,并按赣卫人字〔2015〕18号文件规定将乙方的档案、毕业证和报到证等全部档案资格交给甲方。
第十九条 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,未经甲方同意,不得为乙方出具出国证明、转学等手续资料。
五、附则
第二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,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,按有关规定执行,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,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,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,经甲方、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、乙方签字后生效。
甲 方(盖章): 乙 方(签字): 丙 方(盖章):
法人代表: 法人代表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